(2012)绍越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郑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郑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商初字第514号原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某某、王某。被告郑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审判员 孙锡芳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