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执字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0019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民终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标的48881元,执行费63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8000元,下欠881元及所判物品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