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下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张柏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柏林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催字第8号申请人:张柏林。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4020005121495215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2月5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东澜圆点进出口有限公司,账号:201000077908294,付款行:杭州联合银行石桥支行。收款人:杭州鑫巨贸易有限公司,账号:1202020609900113321,开户银行:工行湖墅支行。持票人:张柏林﹤系慈溪市胜山银丰布料商店业主﹥)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柏林(系慈溪市胜山银丰布料商店业主)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延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李 川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俪(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