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叠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科明与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五福村民委员会蔡家渡第10村民小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科明,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五福村民委员会蔡家渡第10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张科明。法定代理人:李子兑妹。被执行人: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五福村民委员会蔡家渡第10村民小组,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负责人:李月龙,村民小组长。本院在执行张科明诉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五福村民委员会蔡家渡第10村民小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叠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奇审判员 文华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