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1)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桥信用社,邯郸市三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丛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桥信用社。负责人李志连,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邯郸市三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邯郸市三辉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诚信公证处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0)邯诚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总标的500万元及利息2102,925元,执行费5,400元,被执行人邯郸市三辉实业有限公司未支付。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邯郸市三辉实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产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就其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丛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若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