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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玉勤、又名王聘等与刘希华、又名刘铁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勤,又名王聘,赵明亮,赵光辉,刘希华,又名刘铁山,王美兰,刘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上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勤、又名王聘,女,194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赵明亮,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上蔡县邮政局职工,住上蔡县,系申请执行人王玉勤的长子。申请执行人赵光辉,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上蔡县邮政局职工,住上蔡县,系申请执行人王玉勤的次子。被执行人刘希华、又名刘铁山,男,194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美兰,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系刘希华之妻。被执行人刘国栋,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系刘希华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上蔡县人民法院(2011)上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希华、王美兰、刘国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3月2日前给付申请人王玉勤、赵明亮、赵光辉房屋损失款95547.9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刘国栋、王美兰在上蔡县蔡都镇石头巷西段南侧有房产一处(瓦房二间),房产证号00××0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美兰、刘国栋位于上蔡县蔡都镇石头巷西段南侧房产一处(瓦房二间),房产证号00××07号。二、限被执行人刘国栋、王美兰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三、被执行人刘国栋、王美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鹤亭审 判 员  刘存社助理审判员  吴群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豪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