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沈忠根与郑全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忠根,郑全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34号原告:沈忠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211285259),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斌,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全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010265212),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忠根与被告郑全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忠根撤回对被告郑全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49元,减半收取1474.5元,由原告沈忠根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