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蕾、张丽丽民事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蕾,张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211号申请人:陈蕾。申请人:张丽丽。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陈蕾、张丽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蕾、张丽丽侵权纠纷,于2011年12月29日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丽丽赔偿陈蕾人民币1200元;二、张丽丽向陈蕾赔礼道歉;三、本调解为一次性终止调解。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