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三和沙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三和沙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23号原告:中山市三和沙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广福路安乐街1号。法定代表人:韦润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广强,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华海路144号晶都大厦附四楼B区。负责人:张学森。被告: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法定代表人:易军。委托代理人:孟繁春,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亚峰,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翠香路43号花园酒店附楼。法定代表人:杨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三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三和沙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801元,减半收取5490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巧贤审判员 胡小青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