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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垦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永刚与王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胡永刚。被执行人:王宋峰。本院在执行胡永刚与王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宋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1)寿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丕俭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