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垦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永刚与王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胡永刚。被执行人:王宋峰。本院在执行胡永刚与王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宋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1)寿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丕俭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