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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丽凤与华润啤酒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凤,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凤。被执行人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凤与被执行人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2012)永民执字第94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丽凤于2012年3月27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字(2011)12号劳动争议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