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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吴某。被告钟某甲。原告吴某诉被告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寿宝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已生育一子。由于被告在婚后参与赌博,打骂原告,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目前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被告钟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离婚对子女成家有影响,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绍兴县原福全人民公社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名钟某乙,未婚,已参加工作。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起,双方因被告偶有赌博行为、以及为家庭经济等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2月底,夫妻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申请书、村委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确认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达三十余年,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目前虽因被告偶有赌博行为以及为家庭经济等发生矛盾导致不和,但双方分居生活时间较短、且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希望双方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珍惜家庭,互相体谅,相互帮扶,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钟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