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曲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曲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