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钱力争与王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力争,王道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208号原告:钱力争。被告:王道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力争诉被告王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力争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力争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力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诉讼费2499元,由原告钱力争承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佳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