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晓春诉被告李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春,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曹晓春委托代理人尹伟望被告李强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委托代理人李肇婷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原告曹晓春诉被告李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元月举行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2002年2月24日生儿子李伊扬。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有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铁四段家属院2号高层2单元13层西户房屋一套及房屋内家俱、家电。另原、被告同居期间各人经手借有债务。原、被告双方已于2011年2月分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铁四段家属院2号高层2单元13层西户房屋及房屋内家俱、家电归被告李强所有,被告李强付给原告曹晓春五万元(由被告李强在2012年4月底前给付原告曹晓春三万元,2013年4月底前付给原告曹晓春两万元)房屋中原告其余应分割部分用以折抵孩子抚养费,原告不再给付孩子抚养费。二、原、被告所生儿子李伊扬由被告李强抚养,原告曹晓春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三、原、被告各人经手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内容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字时起生效。审 判 长 王 彪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