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宣区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兰正强与赵仁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正强,赵仁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区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兰正强,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宣化县。被告赵仁旺,男,约50岁,包工头,住宣化区东升路侯家庙宣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正强诉被告赵仁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正强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正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