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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经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和解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物业管理费、供暖费4601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0元,故放弃部分本院不再追偿。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