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崔志福诉王立君、被告赵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福,王立君,赵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崔志福,男,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王立君,男,1970年6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赵启华,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福诉被告王立君、被告赵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