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张天海与王康、邯郸市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天海;王康;邯郸市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861号原告张天海。委托代理人武卫林,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康。被告邯郸市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海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丽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