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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延军与成都市友好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成都市友好房屋置换有限公司西珠市街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军,成都市友好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成都市友好房屋置换有限公司西珠市街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王延军。委托代理人吴旭东,四川法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妍。被告成都市友好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北二街28号。法定代表人刘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市友好房屋置换有限公司西珠市街店,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珠市街14号。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友鹏。委托代理人张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军与被告成都市友好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成都市友好房屋置换有限公司西珠市街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军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延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决定收取45元,由原告王延军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