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黎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郝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郝某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黎民初字第60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56年11月1日出生,系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人,农民,现住原籍。被告郝某甲,男,汉族,1961年3月4日出生,系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人,农民,现住原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郝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云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