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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张某。被告郝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郝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担负。审判员  崔长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丽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