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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利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文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利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金,男,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2011年11月10日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利津县看守所。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金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文金来到利津县陈庄镇“聚友快餐”院内一收棉点处,撬窗入室盗窃人民币12000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文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上述指控,被告人王文金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文金系利津县陈庄镇“聚友快餐”店厨师。2010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文金来到该店院内一收棉点处,撬窗入室盗窃徐某等人存放于该处的人民币120000元,后将其藏匿于该院西侧的垃圾堆附近。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文金携款潜逃。2011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文金在老家四川省射洪县金家镇核桃村被利津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退回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文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供认,并有失主徐某、刘某1、郭某1、郭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2、王某、范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王文金的户籍证明、退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12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文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了部分犯罪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孝坤审 判 员  高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洪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