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进法与于海军、岳庆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法,于海军,岳庆国,河南省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李进法,男,1960年4月6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委托代理人吕志兵,长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海军,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委托代理人陈其亮,男,194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被告岳庆国,男,1955年8月3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被告河南省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城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张纺娥,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敏,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法诉被告于海军、岳庆国、河南省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李进法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进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进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李进法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