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法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冬梅与被执行人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冬梅,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靖法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郭冬梅,女,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青阳岔镇。申请执行人赵军,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靖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军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1)靖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