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范永蔚与程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蔚,程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129号原告:范永蔚,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程长福,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范永蔚诉被告程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2012年3月27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谅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永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永蔚全部负担。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