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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马某与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田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443号原告马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