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马某与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田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443号原告马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