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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文龙诉沈阳铁路局吉林工程总公司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龙,沈阳铁路局吉林工程总公司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李文龙,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沈阳铁路局吉林工程总公司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重庆路。法定代表人:张铁昕,经理。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龙诉被告沈阳铁路局吉林工程总公司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龙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