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国与被告谷勤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83号原告李文国。被告谷勤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国与被告谷勤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国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国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文国负担。审 判 长 杨敬勇审 判 员 贾庆国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