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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伊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荆立华申请李巍等人格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立华,李世英,李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伊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荆立华,男性,1958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世英,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巍,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荆立华与李世英、李巍人格权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伊营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世英、李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荆立华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世英、李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荆立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世英、李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荆立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