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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教与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交通大学深圳研究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教与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深圳研究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73号原告深圳市教与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6楼608房。法定代表人吴小超,经理。被告北京交通大学深圳研究院,地址深圳市高新区南区虚拟大学园A316。法定代表人李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教与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交通大学深圳研究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贺冬红审判员  汤 竞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