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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曾理文与深圳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南物业发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理文,深圳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南物业发展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14号原告曾理文。被告深圳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立。被告深圳市中南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8号4栋101房。法定代表人尤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理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武旭东书记员     黄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