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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恢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唐满良与支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满良,支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恢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唐满良,男,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支晓梅,女,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满良与被执行人支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满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三终字第30民事调解,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3万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西民三终字第30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种 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