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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永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永年县临名关镇北石口村,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4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13日经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社友,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程序,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社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晋F371**号轿车,沿永年县东三环东侧慢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睢宁村西路段时,将在公路东侧同向推着电动三轮车行走的董某某撞倒,晋F371**号轿车失控后头朝西横在快车道与隔离带花池边上,与沿快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李某某驾驶的冀DF85**—冀DPU**挂号货车相撞,造成董某某被撞倒在路中心隔离带花池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永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户籍证明、事故现场图、勘察笔录、照片、证人石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关于该起事故,被害人的家属已在我院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晋F371**号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李某某驾驶的冀DF85**—冀DPU**挂号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两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鉴于上述理由,被告杨某某应当构成自首;二、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理;三、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本案又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四、受害人的损失可以由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在经济上不会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对此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其适当从轻。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杨某某所驾驶车辆的保单复印件,受害人家属民事案件中的起诉状。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在对被告人杨某某量刑时一并考虑该情节。被告人不构成自首,本院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12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世玉代理审判员  李子平人民陪审员  薛永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