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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林礼俊、黄义吉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林礼俊;黄义吉;徐继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1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礼俊,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1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辩护人郭玉贤,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义吉,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文盲,打工,住汕尾市城区。曾犯抢劫罪于1997年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1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辩护人叶爱芳,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徐继仲,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捕鱼,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1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徐继仲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2年2月5日作出(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案卷,讯问上诉人,书面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林礼俊认为其所属村村民陈茂骈等人的渔船在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万聪船厂码头附近捕鱼时被万聪船厂的人用石头扔伤,便纠集了被告人黄义吉、徐继仲及徐链(另案处理)等几十名村民拿着木棍,头戴安全帽到万聪船厂,砸坏了李某停放在万聪船厂门口的一辆捷达牌小车(损坏价值人民币8065元)及万聪船厂的招牌(损坏价值人民币1400元),还开来一辆大货车撞开万聪船厂的大门,把车上的沙石卸在万聪船厂的门口,进入万聪船厂后,被告人黄义吉用木棍砸坏了张某停放在万聪船厂内的一部本田牌小车(损坏价值人民币11140元)。当马宫派出所干警接报后到现场处警时,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徐继仲及徐链、林礼隆(另案处理)等人则加以围攻,林礼隆用木棍砸伤派出所副所长刘某,干警谢某被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谢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徐继仲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林礼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黄义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三、被告人徐继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人林礼俊及其辩护人提出,林礼俊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主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但原审没有考虑上述情节,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黄义吉及其辩护人提出,黄义吉没有参与本案的预谋,主观恶性小,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林礼俊是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盐町村村民。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上诉人林礼俊以该村村民陈茂骈等人的渔船在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万聪船厂(下简称“万聪船厂”)码头附近捕鱼时被万聪船厂的人用砖头扔伤为由,纠集了上诉人黄义吉、原审被告人徐继仲及同案人林礼隆、徐链(均另案处理)等盐町村村民几十人,头戴安全帽、手持木棍聚集到万聪船厂,上诉人林礼俊等人砸坏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万聪船厂门口的一辆捷达牌小汽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8065元)及万聪船厂的招牌(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400元),并开来一辆大货车,上诉人林礼俊指挥该车撞开万聪船厂的大门,把车上的沙石卸在万聪船厂的门口,又在万聪船厂门口指挥村民冲进该厂,上诉人黄义吉冲进万聪船厂后用木棍砸坏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船厂内的一辆本田牌小汽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1140元)。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马宫边防派出所接报后,该所副所长刘某带领民警谢某等人赶到现场处警,撞开万聪船厂大门的大货车准备开走,受到派出所民警拦截,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原审被告人徐继仲及同案人徐链、林礼隆等人即上前围打民警,林礼隆用木棍打伤刘某。经民警劝解,围攻人员散开,见谢某在现场拍照取证时,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原审被告人徐继仲及徐链、林礼隆等人又上前将谢某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刘某、谢某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张某的经济损失,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及原审被告人徐继仲均取得了被害人李某、张某、刘某、谢某的谅解。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当庭出示、控辩双方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陈述,称2011年2月25日上午9时左右,他驾驶一辆银灰色捷达牌小汽车到马宫万聪船厂修船,当时将车停放在船厂门口,他进入船厂修船,到上午11时15分左右,他在船舱内修船,听到船面的人在议论,他爬出船舱,看见停放在船厂门口的小汽车被人砸坏了,现场没有其他人,只有一辆警车在现场。他的小汽车全部玻璃窗、二个观后镜及车灯被砸烂。2、被害人张某陈述,称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多,他驾驶一辆墨绿色广州本田牌小汽车到万聪船厂联系修船事宜,刚将车停放在船厂内就看见船厂门卫将大门关上,船厂外有三十多人头戴安全帽,手持木棍在砸打船厂外的一辆小汽车,并在大门外向船厂内他停放的小汽车扔石头及玻璃瓶,接着,开来一辆东风车,撞开船厂的大门,有二人冲进船厂砸打他的小汽车,后来,开来二辆警车,那些人还不理警车,挥着木棍,由于人多,具体情形他没有看清楚,他的车全部玻璃被砸烂,左边的车门及车后箱盖也被砸坏。3、被害人刘某(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马宫边防派出所副所长)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1年2月25日上午11时15分左右,马宫边防派出所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称:该所辖区的万聪船厂大门被人砸。他即带队到万聪船厂现场处警,到达现场后,看见船厂的大门有一辆泥头车倒停在门口,车上装满石头,门口处也倒了一堆石头,该车要离开,为了保护好现场,他们下车去拦截泥头车,现场的群众围住他们,他被人用木棍打中头部及肩膀,于是转过身抓住该木棍,但群众围上来,打他的人被群众拥着向后退,从旁边走了,泥头车也开走了,后来,在他们及一名老头子的劝说下,围住他们的群众才散开,当时他头部受伤流血。打伤他的人约50岁左右,头发不是很长,脸型有点圆,下巴留有白色胡子,约1.7米,穿蓝黑色外套,本地口音。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林礼隆就是打伤他的人。4、被害人徐某(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马宫边防派出所警士)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1年2月25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马宫边防派出所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称:该所辖区的万聪船厂大门被人砸。11时15分左右,副所长刘某带领他及其他民警到万聪船厂现场处警,他看见一辆泥头车撞开船厂大门,他们去拦截泥头车,现场的群众就围住他们,他看到刘某被人用木棍打了一下,刘某转过身抓住该木棍,但群众围上来,打刘某的人被群众拥着向后退,没有抓到,刘某当时头部受伤流血,打伤刘某的人约50岁左右,头发不是很长,脸型有点圆,下巴留有白色胡子,约1.7米,头戴安全帽,手持木棍,穿蓝黑色外套,本地口音。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林礼隆就是打伤派出所副所长刘某的人。(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盐町村村民)证言,证实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他在盐町村村口看见林礼俊带着盐町村的村民二、三十人经过,林礼俊对他说盐町村村民林礼标在马宫街道开办的红海船厂与隔壁的万聪船厂发生纠纷,叫他一起去帮忙,他就乘坐红海船厂派来的车到红海船厂,当时一同到红海船厂的还有十几名村民。到红海船厂后,看见红海船厂门口有盐町村村民及红海船厂的员工、红海船厂老板林礼标的亲属几十人在该处聚集,林礼标的父亲林礼堂对大家说“大家不要怕,有事我负责”,并叫在场的人到红海船厂的保管间拿安全帽及木棍;随后,林礼俊就对大家说“跟我走”,于是有五、六十人头戴安全帽,手拿木棍跟着林礼俊向万聪船厂冲去,到万聪船厂时该船厂的大门已关闭,林礼俊、徐链的儿子徐文钛、陈春发、李海滨、蔡悦颂等人就砸打停放在万聪船厂门口的一辆银白色的小汽车,随后,从红海船厂开来一辆东风车,林礼俊就指挥该车用车头撞开万聪船厂的大铁门,并在万聪船厂的门口倾倒泥土及石头,万聪船厂的大门被撞开后,林礼俊站在大门口指挥村民们冲进万聪船厂,并在大门口往万聪船厂内扔石头,他看见黄义吉和另一人拿木棍冲进万聪船厂,砸打该船厂内的一辆墨绿色的小汽车。过了不久,马宫派出所的同志到现场处警,东风车的司机看见派出所的同志到现场就要将东风车开走,派出所的同志就去阻拦,林礼俊看见后就带徐链、徐文钛、李海滨、林礼隆、黄义吉、蔡悦颂、陈茂流、徐链的老婆余亚告及林礼标的妹妹等人围住派出所的同志并推扯派出所的同志,让东风车开走。经派出所同志劝解,在场的村民退到红海船厂内,派出所的同志就在现场拍照、录像取证,林礼俊看见后又带徐链、徐文钛、林礼隆、黄义吉、蔡悦颂、陈茂流、徐链的老婆余亚告及林礼标的妹妹等人围住派出所的同志,不让派出所的同志拍照,同时大声骂及拉扯派出所的同志,余亚告及林礼标的妹妹还去抢派出所同志的相机。2、证人黎某(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盐町村村民)证言,证实2011年2月25日上午,他在家里听到村里的广播说马宫街道盐町村的人开办的红海船厂与隔壁的万聪船厂发生纠纷,叫村民们到马宫街道红海船厂集中,他听后就骑自行车到红海船厂,当时红海船厂已有六、七十人聚集,大部分是盐町村的村民,有林礼俊、林礼隆、徐链、陈茂流、黄义吉、林义博等人,船厂内还堆放着一堆安全帽及木棍,林礼标的父亲叫在场的人每人戴一顶安全帽,拿一根木棍,并叫在场的人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在红海船厂留守,防止万聪船厂的人,一部分去冲击万聪船厂,他在红海船厂留守,一直到派出所的同志来才陆续散去。3、证人王某2(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盐町村村民)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林礼俊打电话说其亲戚林礼标在马宫街道开办的红海船厂与隔壁的万聪船厂发生纠纷,让他一起去帮忙,他到红海船厂后,看见红海船厂内有盐町村村民几十人在该处聚集,林礼俊叫在场的人各拿一顶安全帽及一根木棍,随后,林礼俊就带领大家向万聪船厂冲去,到万聪船厂时该船厂的大门已关闭,林礼俊带领徐继仲、徐链、徐链的儿子徐文钛、陈春发、李海滨、蔡悦颂等人砸打停放在万聪船厂门口的一辆银灰色小汽车,并砸坏万聪船厂门口的钛金招牌,随后从红海船厂开来一辆蓝色东风车,用车撞开万聪船厂的大铁门,并在万聪船厂的门口倾倒泥土及石头,万聪船厂的大门被撞开后,林礼俊站在大门口指挥村民们冲进万聪船厂,并在大门口往万聪船厂内扔石头和玻璃瓶,黄义吉、林礼敬冲进万聪船厂,砸打该船厂内的一辆小汽车。过了不久,马宫派出所的同志到现场处警,表明身份后拦截要开走的东风车,林礼俊看见后就带领徐链、徐文钛、李海滨、林礼隆、黄义吉、蔡悦颂、陈茂流、徐链的老婆余亚告及林礼标的妹妹、婶母、父亲等人围住派出所的同志并推扯派出所的同志,让东风车开走,他和其他人也围住派出所的同志,后来在人群散开后,他看见一名派出所的同志头部在流血;经派出所的同志劝解,在场的村民退回红海船厂内,派出所的同志就在现场拍照、录像取证,林礼俊看见后又带徐链、徐文钛、林礼隆、黄义吉、蔡悦颂、陈茂流、徐链的老婆余亚告等人围住派出所的同志,不让派出所的同志拍照,同时大声骂及拉扯派出所的同志,余亚告及林礼标的妹妹还去抢派出所同志的相机,但有没有抢到他没有看见。下午1时左右他去上班,下午3时多,他又回到红海船厂,看见盐町村民还有二、三十人在红海船厂,在红海船厂二楼,他看见林礼标的父亲拿了一叠人民币给林礼俊,林礼俊给在场的村民每人发100元。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林礼俊头戴安全帽,手拿木棍,带头冲击万聪船厂,先动手砸打停放在万聪船厂门口的小汽车,又指挥东风车撞开万聪船厂大铁门,站在门口向万聪船厂内扔石头和玻璃瓶,并带领村民围堵派出所同志执行公务;黄义吉头戴安全帽,手拿木棍,冲进万聪船厂内砸打该万聪船厂内的一辆小汽车,后来又参与围堵派出所同志执行公务;被告人徐继仲头戴安全帽,手拿木棍,参与砸打万聪船厂门口的一辆小汽车。4、证人陈某3(万聪船厂办公室主任)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他在万聪船厂二楼上班,听见外面吵声很大,从窗口看见二、三十人头戴安全帽,手拿木棍向万聪船厂走来,他叫船厂门卫将船厂的大门关上,那二、三十人走到船厂门口,有一人手持木棍对万聪船厂门口停放的一辆银灰色小汽车进行砸打,接着林礼俊也冲过去砸打小汽车,并指挥其他人砸打该辆小汽车,林礼俊又指挥另一些人破坏船厂的大门,其中有一名男子将万聪船厂的小门踹开,并向门卫室扔石头,林礼俊指挥一辆蓝色东风车撞开万聪船厂的大铁门,将东风车上的泥土及石头倾倒在万聪船厂的大门口,并站在船厂门口往船厂内扔石头,另外二人也向船厂内扔石头,林礼俊持木棍将万聪船厂门口的钛合金招牌砸坏。在林礼俊的指挥下,黄义吉和另一名男子冲进万聪船厂,对船厂内的一辆深绿色小汽车进行砸打。后来马宫派出所的同志赶到现场,东风车要开走,派出所的同志去拦截,林礼俊就带二、三十人将派出所的同志围住,与派出所的同志拉扯,帮助东风车逃离,经派出所的同志劝解,这些人才散开,他看见有一名派出所的同志头部受伤流血。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指挥冲击万聪船厂及围堵派出所同志的人就是林礼俊;冲进万聪船厂砸打小汽车的人就是黄义吉;徐继仲就是在万聪船厂外头戴安全帽,手持木棍的其中一人。5、证人何某(万聪船厂门卫)证言,证实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该船厂办公室主任陈某3叫他将船厂大门关上,他刚将大门关上,就有二、三十人头戴安全帽,手持木棍冲来,其中一人冲在最前面,到船厂门口就用木棍砸打停放在船厂门口的一辆银灰色小汽车,另一名男子也冲过去砸打小汽车,并挥手指挥其他人砸打小汽车,有二名男子将船厂的小门踹开,并向他扔酒瓶,但没有砸到他,砸在门卫室的门上,接着,开来一辆蓝色泥头车,将船厂的大门撞开,并在大门口倾倒石头及泥土,指挥砸小汽车的男子站在门口向船厂内停放的一辆深绿色小汽车扔石头,并指挥另二名男子冲入船厂砸打船厂内的该辆深绿色小汽车。过了一会,马宫派出所的同志到现场处警,蓝色泥头车司机看见派出所的同志来,要将该车开走,派出所的同志过去拦截,那个在现场指挥的男子就带领现场的人将派出所的同志围住,并拉扯派出所的同志,帮助泥头车逃跑,后来,经派出所同志劝解,那些人才散开,在那些人散开后他看见一名派出所的同志头部流血受伤。6、证人林某(万聪船厂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约二、三十人手持木棍、头戴安全帽围住万聪船厂,砸打船厂门前的一辆银灰色小汽车,砸完小汽车后又开来一辆泥头车,撞开船厂大门,并在船厂大门口倾倒沙石,有二名男子冲进船厂砸打船厂内的一辆小汽车,后来派出所的同志就来了。7、证人邹某(万聪船厂工作人员)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她在船厂二楼上班,听到外面很吵,她走到阳台看,看见停放在船厂门口的一辆银灰色小汽车被几名男子用木棍砸打,车窗全部被打烂。接着,开来一辆蓝色东风车,撞开船厂大门,并在大门口倾倒沙石,有二名男子持木棍冲入船厂砸打船厂内的一辆深绿色小汽车。后来派出所的同志到现场,要拦截撞开船厂大门的东风车,有很多人围住派出所的同志,让东风车开走。人群散去后,她看见一名派出所的同志头部受伤流血。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黄义吉就是冲进万聪船厂砸打船厂内小汽车的人。8、证人罗某(万聪船厂厂长)证言,证实2011年2月25日上午11时左右,红海船厂有二、三十人手持木棍,头戴安全帽冲击万聪船厂,一部分人砸打停放在船厂门口的一辆银灰色小汽车,车窗全部被打烂,一部分人往船厂内扔石头及玻璃瓶,接着,开来一辆蓝色东风车,撞开船厂大门,并在大门口倾倒沙石,黄义吉和一名男子持木棍冲入船厂砸打船厂内的一辆深绿色小汽车。后来派出所的同志到现场,要拦截撞开船厂大门的东风车,有二、三十人围住派出所的同志,让东风车开走,后来在派出所同志劝说下,这些人才退回红海船厂。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林礼俊就是带领红海船厂二、三十人冲击万聪船厂的人;黄义吉就是冲进万聪船厂砸打船厂内小汽车的人。(三)书证、物证1、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马宫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林礼隆等人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动手殴打干警的情况说明》及被害人刘某、谢某、陈某1、陈某2、徐某、裴某的《处警情况反映》,均证实2011年2月25日上午11时15分,该派出所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称:该所辖区的万聪船厂大门被人砸。副所长刘某即带领他们到万聪船厂现场处警,看见一辆泥头车撞开船厂大门,现场干警去拦截泥头车,现场的群众就围住干警,对他们进行推拉,刘某被一名男子用木棍打了头部,于是转身抓住该木棍,但群众围上来,打刘某的人被一名穿灰衣服的男子拉出去,离开现场,泥头车也开走了,随后,这些人才离开万聪船厂,聚集到红海船厂。干警陈某2和谢某在用执法视频仪拍照取证过程中,有三、四名妇女围住他们,抢夺执法视频仪,并将其中一部执法视频仪抢走,后发现扔在一边已经损坏。谢某在使用照相机拍照时被几名男子推打,右胸部被打伤。2、《现场照片》,证实2011年2月25日林礼俊等人冲击万聪船厂时的客观情况、被损坏财物的损坏情况及现场情况。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1997)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上诉人黄义吉曾犯抢劫罪于1997年11月21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4、《谅解书》、《收条》,证实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元、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400元,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及原审被告人徐继仲已取得被害人李某、张某、刘某及谢某的谅解。5、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盐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反映》,证实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及原审被告人徐继仲是该村村民,三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请求法庭依法对三人减轻处罚。(四)鉴定结论汕尾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汕市区认字[2011]10、11、12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分别证实捷达牌小汽车被损坏前大灯、后尾灯总承(外)、后尾灯总承(内)、倒车镜、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车门玻璃、雾灯、雾灯罩壳、车门三角环玻璃、挡泥板、车门密封胶条、门术、左后叶子板防撞边、全车钣金修复喷漆被损坏,财物价值共人民币8065元;万聪船厂招牌钛金字被损坏价值共人民币1400元;广州本田2.3Vti被损坏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车门玻璃、车门外压条、左后尾灯内灯、左后尾灯外灯、左倒车镜、车门玻璃纸、全车钣金修复及喷漆等被损坏财物价值共人民币11140元。(五)上诉人及同案人供述1、上诉人林礼俊供述,供认他是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盐町村村民,2011年2月25日上午8时多,该村村民陈茂骈等人的十一条渔船在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万聪船厂码头附近捕鱼时被万聪船厂的人用砖头砸,其中陈栓、陈茂骈被砖头掷伤,陈茂骈的弟弟陈木栓将该事情告诉他及盐町村的村民,于是他和该村村民及十一条渔船渔民的家属四、五十人拿木棍到万聪船厂,当时还有一些村民头戴安全帽。村民们砸坏了停放在万聪船厂门口的一辆“的士”和万聪船厂的大门及该船厂内的一辆“的士”。后来,马宫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处警,但村民们不听派出所同志劝解,与派出所同志互相推扯,在此过程中他砸坏了停放在万聪船厂门口的“的士”玻璃。其他参与砸打的人他不清楚,是陈木栓召集村民去砸打万聪船厂的,他在现场看到有陈木栓、林智荣、陈木留、许阳及陈栓。2、上诉人黄义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其外出做工,没有到现场。在一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上述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3、原审被告人徐继仲供述,供认2011年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约11时,他捕鱼刚回到村,见到林礼俊在村里叫人要去冲万聪船厂,林礼俊叫他一起去,于是他跟林礼俊及十多名同村的村民乘上林礼俊叫来的面包车,一起到马宫红海船厂门口下车,他跟着林礼俊进入红海船厂,看见厂内聚集盐町村村民及红海船厂的人员男男女女共有五十多人。一会后,就有人叫他们拿放在红海船厂内的安全帽和木棍,他跟着大家拿了一顶安全帽戴上并拿了一支木棍在手上,然后就有人叫冲向万聪船厂。他当时有砸停在厂门口的一辆小车的车轮。4、同案人徐链供述,供认2011年2月25日上午10左右,林礼俊打电话叫他到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红海船厂,他到红海船厂后见红海船厂门口有盐町村的村民及红海船厂的员工几十人,其中他老婆余亚告、儿子徐文钛、黄义吉、蔡悦颂、林义进、林礼隆、李海滨、陈茂流、徐继仲、王某1、王某2、黎某等人头戴安全帽,手拿木棍。经了解,得知红海船厂准备和隔壁的万聪船厂打架。他在红海船厂的地上拿了一顶安全帽戴上,并拿了一根木棍,在红海船厂门口站。后来派出所的同志来了,村民们就退到红海船厂内,他到红海船厂后,没有看见村民们砸打万聪船厂,但听说他到达之前村民们有砸打过万聪船厂,派出所的同志到现场后,村民们开始没有听派出所同志的劝解,还有人去抢派出所同志的相机。5、同案人林礼隆供述,供认他是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红海船厂厂长林礼荣的族弟,红海船厂和隔壁的万聪船厂因为海域通道的问题发生过矛盾,吵过几次架。对于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上诉所提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林礼俊在本案中带领、指挥盐町村村民冲击万聪船厂,动手砸打财物,参与暴力阻碍派出所干警执行公务,其犯罪地位和作用重要,主观恶性大,情节和性质严重;上诉人黄义吉在作案过程中,参与冲击万聪船厂,砸打该船厂内张某停放的本田牌小汽车,致毁坏财物价值达11140元,又参与暴力阻碍派出所干警执行公务,作用积极,不属从犯,其并有犯罪前科。对两上诉人本应从严惩处,原判鉴于两上诉人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而在法定刑幅度内对两上诉人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量刑适当,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及辩护人提出再对林礼俊、黄义吉减轻处罚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及原审被告人徐继仲在公安机关到作案现场处警时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上诉人林礼俊在犯罪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上诉人黄义吉有犯罪前科,对两上诉人均应从严惩处。鉴于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及原审被告人徐继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张某的经济损失,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及原审被告人徐继仲均已取得被害人李某、张某、刘某及谢某的谅解。对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及原审被告人徐继仲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礼俊、黄义吉及其二人的辩护人所提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要求改判,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仕忠审判员  彭朝城审判员  许淑芬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建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