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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8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89-1号原告孙某。被告徐某某。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XX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孙某申请撤诉,本院已准许,对于本院查封的被告房屋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某某座落于XXX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包宜兴审 判 员  王颖颖代理审判员  吴玉锋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