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8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89-1号原告孙某。被告徐某某。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XX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孙某申请撤诉,本院已准许,对于本院查封的被告房屋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某某座落于XXX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包宜兴审 判 员 王颖颖代理审判员 吴玉锋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