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骏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骏麒商贸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3389号原告成都骏麒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兴圣。被告陈勇。本院审理原告成都骏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骏麒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骏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骏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成都骏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 靓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