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贵玉与青岛明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玉,青岛明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李贵玉,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惠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贵玉与被执行人青岛明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青岛市城阳区房产交易中心协助解除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