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6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甲(系王某某长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王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3月27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吕民革审判员 李春林审判员 谭 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拜立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