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00345号原告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世纪大道东段北侧奥林匹克花园。法定代表人AlonShlank,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航,男,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健,男,汉族,1992年1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50.00元,减半收取1275.00元,由原告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文 娟代理审判员 黄 晶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