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喜。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曼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