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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家响、六安市富达物流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家响,六安市富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323号原告:江家响,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生,皖N×××××实际车主,住址: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晓天,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生,住址: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六安市富达物流有限公司,皖N×××××号登记车主,住址: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9413396-6。法定代表人:陈世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晓天,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生,住址: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六安市总工会大楼。负责人:陈焰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承杰,该公司职员。原告江家响、六安市富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家响、六安市富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原告江家响、六安市富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家响、六安市富达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江家响、六安市富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