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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被告:郭××,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尹集镇,身份证号码:41048119810407****。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