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505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诉讼与尤松炜偿还透支本金75210.28元、从2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尤松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C}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 号 (2020)闽0505民初639号 立案日期 2020年3月10日 案 由 信用卡纠纷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 原 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67653570X0,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泉五路邮政大楼一楼。 负责人:谢慧玲,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芬兰,该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英,该支行职员。 被 告 尤松炜,男, 1985年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508173537,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达埔镇蓬莱村374号。 原告 诉讼 请求 被告尤松炜偿还透支本金75210.28元、从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利息、复利5507.53元、费用28545元,合计109262.81元。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尤松炜未作答辩。 本院 认定 事实 卡片种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 申请时间 2012年3月27日 审核通过时间 2012年3月30日 卡号 6228110006894273 信用额度 57000元 利率 日万分之五 违约金标准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尚欠本金 75210.28元 是否有共还人 无 共还人 无 其他事项 自2019年1月26日被告尤松炜未按期还款,庭审中原告称:自2020年2月27日起,原告不再收取利息、复利及相关费用。 裁 判 理 由 本院认为:被告尤松炜向原告申办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使用,双方间形成了以信用卡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尤松炜未能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偿还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及利息(含复利)的诉讼请求,符合合约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应根据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被告尤松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适 用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 判 事 项 被告尤松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5210.28元、利息、复利5507.53元、费用28545元,共计109262.81元。 迟延履 行 责 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2485元,由被告尤松炜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 款 审 判 长 黄 威 人民陪审员 郑 宗 辉 人民陪审员 钟 胜 忠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庄 巧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