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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鄞望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甲与彭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鄞望民初字第84��原告:吴甲。法定代理人:吴乙。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吴甲法定代理人吴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甲法定代理人吴乙负担。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