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鄞望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甲与彭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鄞望民初字第84��原告:吴甲。法定代理人:吴乙。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吴甲法定代理人吴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甲法定代理人吴乙负担。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