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段人亮与被上诉人余顺合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人亮,余顺合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人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顺合。上诉人段人亮因与被上诉人余顺合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人亮,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余顺合,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大志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余多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洋—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