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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新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徐补良与曹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新商初字第61号原告:徐补良。委托代理人:倪金木、胡婷。被告:曹国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补良与被告曹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补良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严美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补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补良负担。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秀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