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479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被告:孟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负责人: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申请对原告朱某某的人身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冯 丽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尉子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