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诸枫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枫商初字第56号原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涉借款可能涉及朱国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以中止诉讼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韩 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洁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