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枫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枫商初字第56号原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涉借款可能涉及朱国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以中止诉讼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韩 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洁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