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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执委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与石江洪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委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吕文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江洪,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与石江洪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江洪已外出,在金融机构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源: